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制度》(暂行)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2-07 浏览 35936 次
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充分发挥良种事业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一般原则及党和国家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结合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包括农作物良(原)种场、种畜(禽、蜂)场、园艺特产(蚕桑茶果药)场和渔种(苗)场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良种场)。

  第三条 良种场是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为农牧渔业的发展培育和提供良种,进行示范、繁育、保种和新品种试验、新技术推广的基础。实行坚持良种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对良种场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按照分级办场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对良种场实行“自收自支”或“差额预算”管理。

  (二)确因政策性、社会性负担重和生产条件太差而长期亏损的良种场,在实现扭亏前,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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