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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场圃营林生产的成本核算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种子、苗木生产实行独立核算的应计算盈亏,造林耗用的种子、苗木按购入价格计价;自产自用的种子、苗木可按实际成本,分配计入造林各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营林生产的核算对象按林种划分,林种以下,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树种、地块和主要的作业方式划分,其中用材林应分作业项目,其他林种可适当兼并。
1.造林:指林木郁闭前的造林作业,应按照下列作业项目归集费用,计算作业成本。
(1)整地(hm平方米)。
(2)栽植(hm平方米)。消耗的种子和苗木应列入此项目。
(3)幼林抚育(hm平方米/次)。抚育至林木郁闭或达到验收标准。
2.中成林抚育(hm平方米)。
3.次生低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