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化学工业部、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继续在部分农林害虫防治中应用“林丹”杀虫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04 浏览 24687 次
)进行质量抽查监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和使用,同时应办理农药登记手续。

  二、禁止在瓜果、蔬菜、茶叶、烟草、中药及其出口基地、出口农副产品作物上使用“林丹”;只限于荒滩飞蝗、竹蝗严重虫害的防治,也可在小麦吸浆虫害严重地区用于防治小麦吸浆虫。

  三、“林丹”要作为特殊产品进行管理,每年国内使用量暂定为五百吨,具体需求具由国内贸易部、农业部、林业部分别于上年九月向国家计委(原材料工业司)申报,具体数量在年度计划中确定。产品调拨、经营按国务院国发[92]60号文中的规定执行。

  四、为防止污染环境,严禁以“林丹”油状物、无效体和“六六六”原粉及其制剂进入社会,并由生产厂家出资,与国家环保局组织做好“林丹”使用区的农、畜、副产品中“林丹”残留量状况及对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

1  2 
m.368tea.com
相关主题
茶网大全 | 茶叶论坛 | 茶叶问答
收藏文化 | 香道文化 | 沉香文化
健康问答 | 健康频道 | 茶叶导航
 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