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53 次
分 社会福利企业

  1.社会福利企业:指以集中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以上)、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的总称。产权归属民政部门的,在《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统计年报表》中填列;街道、镇、居委会以及厂矿举办的,在《城镇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年报表》中填列;乡村举办的,在《农村社会办福利企事业统计年报表》中填列。

  2.社会福利工厂: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标准划分,属加工业、建筑业等第二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3.社会福利商业、服务业:指按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标准划分,归属交通运输、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共事业、居民服务业和咨询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的总称。

  4.假肢厂:指专门为残疾人生产、装配、修理、销售康复器具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工厂总称。

  5.职工人数:指在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种人员,包括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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