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54 次
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

  6.管理人员:指在企业各职能机构及在基本车间与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从事行政、经济管理和行政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营业员、服务人员)在内。  

  7.技术人员:指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并且具有工程技术能力的人员。包括:

  (1)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并担负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2)无技术职称,但从大学、中专的理工科系毕业,已担负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3)无技术职称或学历,但实际担负工程技术工作,具有中专以上水平并能处理技术工作的人员。

  (4)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负工程技术管理(如主管生产的工厂、总经理、车间主任及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统计、工业、劳动定额、工具、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管理工作等)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称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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