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7 浏览 34546 次
担负任何技术工作的人员。

  8.生产人员:社会福利工厂指工人、学徒(不包括脱产6个月以上)及直接在一线参加生产活动一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社会福利商业服务业指营业员、服务员及直接在一线参加营业活动一年累计6个月以上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9.残疾职工:指社会福利企业职工人数中凡有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的人员总称。如某残疾人多种残疾者,以其中对生产、生活障碍最大的,统计残疾人分类。确定是否残疾,按卫生部、民政部所颁布的标准执行。

  (参照残调<1986>第22号文件)

  10.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指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报告期末按原值计算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总值,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1.本年折旧:指报告期内社会福利企业、假肢厂,按有关规定为生产中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补偿价值。即报告期内,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在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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