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3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第24号令
发布时间 2015-03-18 浏览 31530 次
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6.广播电视节目出版及播放公司

  7.电影发行公司

  8.录像放映公司

  九、其他行业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十、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标*的条目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关,具体内容见附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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