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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负债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并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总额。
第六部分 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
1.县辖区数:指报告期末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区公所,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2.街道办事处数:指报告期末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政府派出机构个数(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3.镇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实际设有的镇人民政府个数(必须是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
4.乡数:指报告期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在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