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21 浏览 40635 次
大学、及广播电视大学、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5.大学专科:指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证明人员,包括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国家教委审定同意备案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国家教委审定的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以及广播电视大学、通过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授予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高等学校举办的学习年限2至3年的干部专修科,可作为大学专科对待。

  6.高中(中专):指具有高中毕业证明或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明(包括中等专科技术学校毕业)的人员。高等学校举办的学校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干部专修科也可视为中专学历。

  7.初中及以下:指具有初中及以下学历证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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