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01 浏览 27145 次
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在第三类区域养殖或捕捞贝类,已有养殖场应予以关闭,擅自捕捞的应禁止上市,予以销毁。对于在第二类区域养殖和捕捞的贝类,要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后方可上市。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污染物的检验检测工作,对污染物超标的禁止上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批发、零售环节水产品的卫生管理,督促各水产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去除肝脏、卵,河豚鱼不得流入市场;不得出售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海水鱼保质用盐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贝类浸泡污水,严禁用甲醛等有害物质泡发墨鱼、鱿鱼、海参等水发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

  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要严格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用药情况,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或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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