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5-06-09 浏览 28425 次
位应明确责任人、联络员任务和目标责任,切实帮助贫困户选择一、两项以种养业为主的“短、平、快”生产项目,做到不脱贫、不脱钩,促进35个乡(镇)加快小康建设。对因缺乏劳力形成的贫困户,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水平的帮助;对已基本实现小康的,要在巩固提高的基础上促其向宽裕型小康迈进。

  17、扩大山区对外开放。充分发挥我市作为海峡两岸(福州)农业合作实验区的优势,大力吸引台商和外商投资山区建设。凡外商在山区投资基础设施能源项目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经个案批准,企业所得税超过15%地方留成部分可由同级财政部们返还;外商在山区投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除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所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扶持山区开展对外贸易,山区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可实行一业为主,跨行业多种经营,内外贸兼顾。支持山区组建和发展集资源开发与外贸出口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山区以项目挂靠的形式参与山海联合对外招商的,其项目可享受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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