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10 浏览 29758 次
金制度

  1、出口奖励金主要用于奖励对出口创汇、扭亏增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外贸出口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出口奖励金的来源:由省财政厅在1998年、1999年两年间,每年统筹安排200万元。

  3、出口奖励金由省财政厅专户存储。对实施奖励的企业和个人,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推荐,经省外经贸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三)外贸出口专项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和出口奖励金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外经贸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各级政府应根据本款规定,制定相应措施,鼓励外贸出口企业扩大出口。

  二、返还出口大宗农产品征收的农业特产税

  (四)对确定为省定重点扶持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在享受国家统一退税政策的同时,各县市政府财政要对外贸出口企业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在1998年、1999年两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五)省定重点扶持的大宗农副土特产品包括:1、单项商品全省年出口累计5000万美元的产品;2、该产品的全社会产量主要用于供应出口;3、以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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