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2 浏览 26327 次
屋及建筑物类,年折旧率百分之六,使用年限十六年,残值(包括清理费用)率百分之四。

  (二)机器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类,年折旧率百分之九,使用年限十年,残值(包括清理费用)率百分之十。

  对已提足折旧(即超岭)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除因灾害造成的以外可以补提折旧;本企业不需用、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室外建筑物)不能计提折旧;季节性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全年计算,分季节生产月份提取折旧。

  第七条 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实际需要情况分别采取“全额上缴”、“比例留用”或“全额留用”的办法。队(村)办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应全部留给企业,以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重置更新。企业留用和主管部门集中的折旧基金应作为专用基金管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有支配、使用权,同时负有确保固定资产完整的经济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使用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保管卡;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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