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2 浏览 26348 次
业企业主管部门百分之十五(实际上缴时列作支出)。各级主管部门留用的管理费,只能用于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经费开支、技术推广、产品展览、展销以及教育基金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等业务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管理费的使用应受同级财税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现的利润,除了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和按经济责任制规定留给企业那部分外,应按时上缴给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留利的比例由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对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可只留给奖励基金;对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企业,除奖励基金外,还可留给一定比例的更新发展基金,以调动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批准减免产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而增加的利润,不能列作企业经营成果或作为计酬、提奖、留利的考核依据。应全数上缴给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集中建立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所属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要。

 

第六章 专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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