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应随时能接待国外有关卫生当局派员考察或公务复查。对所提的改进意见,应由厂方整理成文字资料,由外宾签字后交工厂及当地商检局备查,并报国家商检局。工厂应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并由当地商检局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局。对各注册厂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个别方面违反《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其有关规定,但对产品卫生质量没有构成直接威胁或影响不明显的问题,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工厂在被警告或批评后,仍改进不力,可暂停止接受其出口报验,待改进符合卫生要求后,方予恢复接受报验。
2.对直接影响出口产品卫生质量的因素,或由于卫生管理不严造成产品卫生质量发生问题的出口食品注册厂,应即停止生产出口产品,并限期改进。
3.凡管理比较混乱,产品卫生质量连续出现问题,出对商检所提改进意见不采取措施积极改进的工厂,应上报国家商检局吊销其出口注册证书。
被吊销注册证书的食品厂,三个月后方可在改进的基础上申请本省(区、市)商检局复查。经检查合格后报国家局批准恢复其注册。
四、对产品卫生质量的检查处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1.凡经商检(包括共验)检验同一产品连续三批以上不合格者,或全月检验产品不合格率(批次)大于10%者,给予全省(区、市)通报批评。经商检检验(包括共验)连续二个月均出现同一产品三批以上不合格或月产品不合格率(批次)大于20%者,报国家局吊销该厂注册证书。
2.出口食品因生产厂的责任被国外索赔、退货的,应对该厂予以通报批评或停产整顿、或吊销注册证书。
3.在国家商检局和各省(区、市)商检局组织的食品质量评比检查中,若连续三次有被评为不合格产品;或被抽查样品中有20%以上被评为不合格者,吊销该厂注册证书。
五、商检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由于玩忽职守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国家局将通报批评主管商检局及其直接责任者,并视情况必要时给予责任者适当处分。
附:
对出口食品厂、库卫生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对出口肉类、罐头、水产品、蛋制品、乳制品、速冻蔬菜、脱水蔬菜、饮料、茶叶、酒、糖、蜂蜜、肠衣、食用植物油加工厂,按照《出口食品厂、库注册细则》的规定,办理注册申请。在取得注册证书和批准编号后,方可加工生产出口食品。
第二条 对其它出口食品加工厂和与食品加工厂不在同一地址的冷库、仓库(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厂、库),以及半成品加工厂(点)按照本补充规定,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登记:
一、需要办理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在申请登记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登记单位应当填写《出口食品厂、库登记申请表》,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登记;
三、商检机构接到“登记申请表”后,派出食品卫生检验人员进行审查,对具备保证食品卫生质量所需基本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机构颁发“登记证”。
四、“登记证”编号,按国家商检局(86)国检技字第230号文的规定办理。并在顺序号前冠以拼音字母“d”。例如天津商检局颁发的第1号“登记证”,它的编号代码应为1200/d0001。
第三条 对“种类表”列名的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库没有取得注册证书或者登记证的,不得加工生产或者贮存出口食品。
第四条 需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的出口食品厂、库名单,国家商检局将根据情况变化,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