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6修改)
发布时间 2014-02-08 浏览 26800 次
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到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的各民族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八条 每年公历10月1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傣族的泼水节、佤族的新米节和其他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企业事业组织,各社会团体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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