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印发《经贸系统仓储业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5077 次

  第四条 经贸仓储业务的收费标准,是本着有利于促进商品流转,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制订的。存货要收费,由于仓库的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各经贸仓储企业都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改善仓储管理,搞好商品的保管养护和仓库的安全工作,提高库容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在既定费率的基础上,努力节约各项开支,降低储存成本,提高盈利水平。

  第五条 经贸系统仓库租费标准作为国家指导价,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适当上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上浮不得超过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同项目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

 

第二章 计费单位

  第六条 仓库存货按吨收费。每张入库或出库单所列商品,吨以下取三位小数,三位以后的小数四舍五入,月末累计核算费用时,吨以下四舍五入。

  第七条 计费吨分以下三种:

  一、重量吨: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二立方米,毛重超过一千公斤者,按重量吨(毛重)计费。

  二、体积吨:一件或一批商品的体积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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