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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食品注册厂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出口食品注册厂(以下简称注册厂)应按下列依据认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各类出口食品监管检验细则和有关规定。
2.对国外注册厂、认可厂参照有关进口国卫生当局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健全对注册厂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
1.日常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应派员加强对注册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重点抽查:各地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注册厂重点检查。
3.各省(区、市)商检局对本省(区、市)主要食品注册厂一般要求1—2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小组可由商检局自行组成,也可由商检牵头组织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
4.国家局将视情况组织对注册厂的检查。
5.对对外注册厂(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