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4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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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出口食品注册厂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食品注册厂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出口食品注册厂(以下简称注册厂)应按下列依据认真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各类出口食品监管检验细则和有关规定。

  2.对国外注册厂、认可厂参照有关进口国卫生当局的要求进行检查。

  二、健全对注册厂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检查工作。

  1.日常检查:各地商检机构应派员加强对注册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重点抽查:各地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对注册厂重点检查。

  3.各省(区、市)商检局对本省(区、市)主要食品注册厂一般要求1—2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小组可由商检局自行组成,也可由商检牵头组织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外贸经营部门和卫生部门参加。

  4.国家局将视情况组织对注册厂的检查。

  5.对对外注册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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