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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应随时能接待国外有关卫生当局派员考察或公务复查。对所提的改进意见,应由厂方整理成文字资料,由外宾签字后交工厂及当地商检局备查,并报国家商检局。工厂应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并由当地商检局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局。对各注册厂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个别方面违反《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其有关规定,但对产品卫生质量没有构成直接威胁或影响不明显的问题,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工厂在被警告或批评后,仍改进不力,可暂停止接受其出口报验,待改进符合卫生要求后,方予恢复接受报验。
2.对直接影响出口产品卫生质量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