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厂注册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4 浏览 23473 次
可厂)的定期复查。根据国外卫生当局对注册厂考核检查要求,有关省(区、市)商检局对对外注册厂每年应全面复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商检局。

  凡获得国外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应随时能接待国外有关卫生当局派员考察或公务复查。对所提的改进意见,应由厂方整理成文字资料,由外宾签字后交工厂及当地商检局备查,并报国家商检局。工厂应采取措施积极改进。并由当地商检局将改进情况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应写出专题报告报国家局。对各注册厂应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1.凡在个别方面违反《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及其有关规定,但对产品卫生质量没有构成直接威胁或影响不明显的问题,应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限期改进。

  工厂在被警告或批评后,仍改进不力,可暂停止接受其出口报验,待改进符合卫生要求后,方予恢复接受报验。

  2.对直接影响出口产品卫生质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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