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9-17 浏览 23900 次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检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食品卫生法令、法规、标准的情况。

  (二)组织食品卫生的检查评比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

  (三)协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和销售食品的企业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临时许可证》。

  (四)制定防止食品污染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实施。积极组织防止食品污染的科研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科研成果。

  (五)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技术培训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从事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新的从业人员要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格检查。

  (七)各级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发现食品生产或销售部门违背食品卫生法令和卫生标准时,有权进行制止,必要时可建议领导部门令其停止生产、停业整顿。任何人对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工作都应予尊重,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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