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要按照总局的要求,自2005年3月1日起使用统一的监督抽查文书(国质检监[2004]546号文件)。
五、各地应按照总局确定的时间实施2005年全国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在每类产品规定实施季度最后1个月的20日前上报抽查结果材料。
附件:2005年全国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