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1 浏览 26312 次
、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方式和申报规模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两种扶持方式扶持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财政补贴项目、贷款贴息项目)。

  (一)财政补贴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财政补贴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组织项目评审,并按10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根据积极稳妥的原则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将《指导意见》中“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调整为“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6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低于100万元的一般项目,其它用于重点项目”。

  (二)贷款贴息项目

  各省要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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