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01 浏览 26311 次
标,对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汇总,并按120%的比例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1.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二)创新扶持方式。各省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扶持合作社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探索扶持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三)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项目。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降低后的立项条件,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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