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主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下一主题: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1.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二)创新扶持方式。各省要认真总结近两年扶持合作社试点工作的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创新扶持方式,积极探索扶持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保护农民的应得利益。
(三)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项目。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和降低后的立项条件,积极引导合作社申报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