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乡镇工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5-09-02 浏览 26334 次
托儿所等企业福利部门的费用和集体福利设施费等,社(乡)、队(村)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可视企业实际使用情况,核定留用比例。主管部门集中的福利基金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劳动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三点五。这部分资金仍应作为福利基金调剂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专用基金项目。

  企业的文体宣传费可按实际从业人数每月每人人民币三角的标准计提,用于宣传用品(纸张、画刊、器具)、集体阅读的报刊(文选)、文娱体育用品(器具),以及其它文体宣传活动费用等,年终结余可以留用。

  第三十一条 奖励基金管理。企业的奖励基金是由净利润中提取用于奖励企业人员的一项专用基金。企业庆按“以丰补歉”的原则留有必要的后备金。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抽调企业的奖励基金。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基金管理。企业的教育基金可按劳动报酬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计提。提取的教育基金采取逐级留用、上缴的办法,保证企业主管部门集中举办教育事业的经费需要。企业、公社(乡)工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县乡镇工业企业主管部门逐级留成的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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